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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宁人社规〔2010〕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疗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一)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在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

  1、提高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对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500元。

  2、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

  取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8%提高到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

  3、门诊慢性病人员增选一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增选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中医院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三)扩大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在肝、肾移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基础上,将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基金支付水平和日常管理参照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执行。

  (四)提高住院待遇

  1、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89%、94%、96%提高到90%、95%、97%;退休(职)人员由92%、96%、97%提高到9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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