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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10修正)


  (二)科协依法兴办的科技企业、事业所得收入;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分别按本级行政区域人口每人平均0.4元、0.3元、0.3元的标准承担。

  各级财政对科协主管主办的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科普报刊、科普网站等,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

  科协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科协兴办各种科技实体,开展合法的技术贸易和技术中介活动,并给予有关优惠政策和经费支持,增强科协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建设和发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

  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积极扶持科普报刊、图书、影视声像制品的创作与发行。

  第二十二条 科协及有关部门对在科协和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团体、科普工作者、科协工作者,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妨碍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二)以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名义传播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反科学内容,骗取钱财和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

  (三)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

  (四)损毁、侵占或者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资产的;

  (五)损坏或侵占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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