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非诉调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实施意见
(宁劳仲委〔2010〕2号)
各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综治办[2009]100号),进一步创新我市劳动争议调解体制机制,推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现就实施非诉调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解置换含义
非诉调解协议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在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的书面文书。非诉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事项平等协商后,经书面确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非诉调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过程。具有约束力的非诉调解协议置换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有利于劳动仲裁与基层调解的对接,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解决劳动争议机制。
二、明确置换条件
非诉调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诉调解协议涉及的事项符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条规定且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