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骨干工程组建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田间工程逐步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管护组织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护组织的指导,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发挥水利综合效益,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落实管理任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核定供水成本,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水费征收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
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观测,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严格检查监督。
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护水利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