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规定,制定《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以上。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