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创业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促就办字〔2010〕1号)
各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精神,推进创业园(基地)建设,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
(一)基本标准
具备法定经营资质,配套服务完备,合法规范用工,有完善的劳动用工及参保手续,吸纳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占园区(基地)内创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创业孵化功能。示范创业园(基地)需建立明确的孵化运作机制。
(二)建设标准
1、楼宇型:以楼宇为载体,从事生产、广告、设计、研发、科技等项目的创业园(基地)。
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2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
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4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创业实体就业人数3人以上的不少于20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
2、门面型:以门面或铺位组成,以销售为主的创业园(基地)。
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由2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或铺位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2平方米,创业街形式的创业园(基地)街长在300米以上。
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由4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或铺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2平方米,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创业实体就业人数3人以上的不少于20家,创业街形式的示范创业园(基地)街长在600米以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
3、园区型:以园区为载体,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种植等项目的创业园(基地)。
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10家及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场地相对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