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0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0〕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
关于印发在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3号)、《关于开展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0年度优质服务窗口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0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0年度优质服务窗口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248号)精神,今年下半年,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将同时开展优质服务窗口的评选表彰活动(以下分别简称部级表彰、省级表彰)。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0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群众的就业服务、人事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调解仲裁、信访、门户网站、信息咨询等类型公共服务窗口和街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以下简称基层服务窗口)。2008年以来,已获得过国家级或部级表彰的窗口,不再参加本次评选推荐活动。
二、评选推荐条件
评选推荐条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制度规定规范、合理,符合实际;严格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经常性的依法履职培训,及时准确地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有制度、措施和记录。2008年以来,无违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败诉案件。
(二)优质高效服务。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标识醒目,服务设施使用方便;办事程序科学、规范,办结时限、服务承诺明确、具体,无履职不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情况发生;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2008年以来我市行业或系统组织的有关评比中表现优秀。
(三)办事公开透明。推进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完善;凡涉及服务对象的各类事项,按要求公开政策规定、运行程序、办结时限,无应公开而不公开事项;工作人员办事公开有制度、有载体,落实到位。无违反相关制度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