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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第七十六条 对上述介质(载体)中的数据进行导出或读取的过程,建议通过公证机关或中立第三方进行并对全过程予以记录,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十七条 对于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如不具备提取保存原物之条件,应当按上条之要求与途径,对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采集。

  第七十八条 在固定采集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时,应将该设备品牌、型号、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书等内容作为环境数据一并固定采集。

  第七十九条 固定采集使用手机产生的电子证据时,除了以手机为对象进行固定采集外,还可以通过该手机的通讯网络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进行相关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

  第八十条 固定采集通讯网络运营商所保存的手机使用产生的电子证据,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通过互联网登录运营商的网上营业厅,查询并固定相关的电子证据信息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对此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向通讯网络运营商调取相关手机的通讯记录等数据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已无争议。对手机短信内容的固定采集,建议通过公证机关对其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二条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手机号码的开通使用已实行实名制。但基于通讯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通讯自由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手机机主或使用人身份的确认,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令之方式才能使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四章 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八十三条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要使其发挥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等案件事实的作用,须按照相关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证据展示。

  第八十四条 在电子证据展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所掌握电子证据的种类、特征以及区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点,采用科学的展示方法,以便其获得相应的证据证明效力。

  第八十五条 展示的电子证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证据内容,即电子证据所包含的、可以用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的证据或材料。

  2、附属信息,指证据内容数据产生、变更、消失的数据,如系统日志、访问时间、IP地址、网站域名归属等。

  3、环境数据,指支持电子证据的硬件及软件所产生的数据,如系统的版本数据、系统文档等。

  上述三个方面如有缺失,则会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甚至导致电子证据不被采信。

  第八十六条 由于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是一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文件使用的是二进制数据。),需进行一定的程序还原才能显示其内容,并且显示或提取的都是文件的副本。通常情况下,通过以下方法来完成电子证据的展示:

  1、通过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方法;

  2、通过计算机读取并处理移动存储介质内电子数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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