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站网页首屏及网页次屏的截屏应当满足无缝衔接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过第三方电子认证中心流转的计算机数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此类证据的固定采集,建议通过一定的取证申请,由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
第三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电子邮件服务是互联网应用最为广泛的服务之一。对电子邮件信息而言,其邮件内容往往证明了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行为,从此意义上说,电子邮件信息可视为证据中的书证。
第四十七条 对电子邮件信息的固定采集,除邮件内容外,对电子邮件信头的固定采集也同样重要。
第四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电子邮件常用信头字段包括下列内容:
电子邮件常用信头字段表
字段名称描 述字段名称描 述
From信件写信人Date信件创建日期
Sender信件发信人Received信件MTA轨迹
Reply-to发信回复地址Return-path发信人地址
To信件主收信人Subject信件主题
Cc信件辅收信人(抄送)Comments关于信件的其他说明
Bcc信件的密件抄送收信人Keywords信件主题关键字
Message-id信件唯一标识符Encrypted加密信息
In-reply-to信件被回复到Resent-*重新分发时创建的字段
References信件源Content-length信件长度
Status由MUA插入标识是否信件状态
(是否新信件、已阅读、回复等)X-*信件扩展字段,由开发者创建的非标准字段
第四十九条 对电子邮件信息,建议通过公证机关以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采集。
第五十条 电子邮件信息除了保存在电子邮箱使用人的个人电脑终端上,还保存在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
第五十一条 在知悉电子邮箱(Email)地址,但无法掌握电子邮箱使用人计算机的情况下,可通过申请证据调取的方式向审理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依此要求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第五十二条 如电子邮件服务来源于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自行设立的网站,需首先查明该网站所存放的物理服务器位置。
如该网站的服务器系租用电信服务器或由电信部门托管的服务器,可按第五十一条程序固定采集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如该网站的服务器系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自行保管控制,可通过公证机关或审理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之方式调取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第五十三条 作为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预备措施,建议律师以恰当地方式提示当事人,在以电子邮件方式与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进行商谈时,对接收到的电子邮件直接以邮件回复方式进行。如此,可动态记录双方意思表示的完整过程,也有助于确定相对人的真实身份。
第四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五十四条 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当事人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以文字方式借助于电子形式的外在表现,具有动态证明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特点。从证据形态上看,网上聊天记录集中体现了言词证据的某些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