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二、图形处理文件,通过专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运行相应的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功能所得到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清晰。例如,运用Photoshop软件、AutoCad软件生成的图形文件。
三、程序文件,是由多条计算机命令集合在一起的电子文件,是程序源代码文件通过编译器翻译生成的电脑可以识别和运行的一种特殊的文件。在软件开发环境下,程序文件指的是源代码,如ASP、C等,在电脑使用人或用户环境下,程序文件通常指的是可以直接在电脑上运行的.EXE文件。计算机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四、多媒体文件,是指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为中心,通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手段综合编辑而形成的多种媒体组合文件。媒体包括文本、图形、动画、动静态视频、音频等。
第十条 不同的分类方法与标准,可将电子证据分成不同的种类。本指引的重点在于对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和互联网络技术应用中所出现的电子证据,如何进行固定采集与展示。
第十一条 电子证据通常存在于计算机的硬盘、U盘、磁(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手机特别是具有计算机功能的智能手机作为电子证据的载体之一,反映或记录使用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电子证据比其他载体中的电子证据更具有价值。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基本方法
第十二条 打印
对于可以直观或直接反映或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电子证据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或来源、取证人员等。
第十三条 拷贝
是将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文件,通过拷贝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
第十四条 拍照、摄像
对于具备视听资料特征的电子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此外,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对被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增强作用。
第十五条 制作司法文书
由执法机关对电子证据制作相应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第十六条 查封、扣押
申请执法机关对于涉及案件的电子证据的载体进行采取查封、扣押,将有关载体置于执法机关保管之下。之后再对该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