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就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否则,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也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律师了解案情并收集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的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的,律师应收集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法院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第九章 涉外案件的代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节所述的涉外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系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
(二)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在境外居住或停留;
(三)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系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按涉外案件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涉外案件,律师可视具体案件情况需要而接受委托人的一般代理授权或特别授权。律师接受特别授权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的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律师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委托人不能回到境内亲自参加诉讼程序的,律师应当提前指导当事人办理与代理事项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等程序性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二)委托人的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公证书》。
上述文件中第五项、第六项如系境外产生,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书》。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受理案件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或者委托受理案件法院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进行翻译公证。
如委托人因在境外而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并受理法院要求出具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证明材料时,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委托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特别授权委托书并前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并由我国使领馆出具《公证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者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书》。上述文件中第五项、第六项如系境外产生,也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受理案件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或者委托受理案件法院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进行翻译公证。
如外籍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并受理法院要求出具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证明材料时,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委托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第一百四十九条 律师接受居住在香港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者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如系在香港签署或者在香港形成,该文件需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后提交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律师接受居住在澳门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者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如系在澳门签署或者在澳门形成,该文件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