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第九十九条 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在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时,夫或妻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一百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下法律规定: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应当告知委托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损害赔偿的法律缺陷和司法实践,并严格、慎重核实委托人收集的证明对方当事人过错证据材料,避免委托人盲目乐观或者浪费财力、精力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证据。

  律师作为离婚案件中被告代理人,同样也应当告知委托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上述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可告知委托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请求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一)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

  (二)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托授权手续是否已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三)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四)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查收集完毕,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准备;

  (五)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

  (六)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七)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八)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办理立案手续后,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注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费票据原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存档并将原件向委托人转交。

  第一百零五条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到委托人转交的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管辖异议。

  第一百零六条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整理出书面的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决定何时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证据清单,涉及到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符合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的要求。

第五章 一审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在开庭之前,可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二)开庭之前,应对委托人说明庭审程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托人与律师如何分工、配合,说明法官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

  (三)在开庭前,律师可再次与委托人联系,并确认委托人本人是否亲自出庭。委托人亲自出庭的,提醒委托人及证人携带身份证明、按证据清单顺序排列的证据原件;

  (四)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五)是否已准备好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已按清单顺序装订整理。证据是否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六)若有委托人的亲友旁听,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提前告知其旁听规则。对于婚姻案件,律师还要告知委托人的亲友,婚姻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七)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八)准备好书面的不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申请书。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没有书面开庭通知的案件,律师可在开庭前主动与法院联系,确认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况有变。

  第一百一十条 代理律师应当在进入法庭后,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到场情况,与委托人协商决定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如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在法官宣布开庭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