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二)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三)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
(四)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
(五)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介入到婚姻纠纷中的调解记录。
第六十六条 如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是否具有无效或部分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涉及到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一)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或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律师可取得产权证明;若取得产权证有困难的,或产权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调取房产预售、销售的备案信息。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书证;
(二) 若房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除庭审时双方调解,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三)若当事人以向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产,则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套房产首付情况、婚后还贷情况以及尚欠还贷余额,律师可以准备贷款抵押合同、还贷帐户还款明细等书面证据;
(四)若购房款出资来源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律师可收集出资证明,涉及第三人出资的,律师也可一并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五)若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分割房产市值分歧较大的,律师应尽量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
(六)如有必要,律师可对分割房产目前的居住人情况调取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另有房产或居住场所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到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取证。
第六十九条 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的开户银行、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等。
第七十条 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开户证券公司及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开户行及帐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等。
第七十一条 若委托人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申请受案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深圳)有限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关资金帐户的详细信息。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第三人名义登记或是购置的财产,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征求委托人对该项财产是主张物权还是债权的意见。如委托人主张物权,应告知委托人需另行起诉解决。
第七十三条 对于装修、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财产清单,并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第七十四条 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玩字画或其它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七十五条 如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公证、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若当事人双方拥有车辆,律师可向委托人收集行驶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或出资证明相关证据,并调查了解购车时有无贷款、贷款本金、还贷情况、贷款余额,车辆牌照信息、车辆现值等,并询问目前车辆的所在何处及实际使用人。
第七十七条 律师可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双方名下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相关企业档案,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注册资金;
(三)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况;
(五)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一方有无私自转让企业投资权益情况、有无一方转移企业资产情况,有无一方恶意伪造企业债务情况;
(六)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及市场前景,以了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所对应的市场价值;
(七)、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第七十八条 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其它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七十九条 律师代理同居纠纷,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同居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以查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相处状况;
(二)同居期间财产状况:同居期间财产来源及出资情况,财产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现状,双方是否有其它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三)同居期间子女基本情况:子女出生情况,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同居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双方有无任何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习性或疾病。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四)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第八十条 律师代理夫妻扶养纠纷,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夫妻生活现状,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二)双方经济收入状况,明确一方生活困难状况,另一方的扶养能力;
(三)发生扶养纠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