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和熟悉案情;
(二)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三)收集相关证据;
(四)分析案情,制订代理策略;
(五)草拟各类诉讼文书及财产清单、证据清单;
(六)诉讼前的调解思路;
(七)决定是否需要申请管辖异议、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四十九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五十条 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
第五十一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之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五十三条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或需要进行评估的证据,可提示并指导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第五十四条 律师办案过程中遇有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时,可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五条 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申请调查令的,应当及时提示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若人民法院对委托人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视听证据,需注意保存、提交视听文件的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视听证据的书面文字材料。
第五十七条 证据复印件份数应结合双方当事人人数,法院要求及律师所存档需要的总数准备。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
第五十八条 律师不宜保管证据原件,应告知委托人自行保管并于质证和开庭时带至法庭;对确需律师保管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并与委托人签署证据原件移交清单。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
(二)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第六十条 律师代理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证明:
(一)现存婚姻是因胁迫缔结的;
(二)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四)申请未超出一年的法定期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时,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婚姻基础方面:包括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双方婚史情况;
(二)夫妻感情方面: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已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可能;
(三)子女抚养方面:包括子女年龄,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如果十周岁以上),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四)财产方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有其它书面约定;财产现状,有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况;
(五)双方当事人目前对于离婚的态度;
(六)涉及离婚案件的程序性情况:如一方或双方是否起诉过离婚,是否经调解和好或法院判决结果,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女方是否怀孕或正处于中止妊娠及分娩的离婚限制期间等。
第六十二条 涉及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以重婚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当事人原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及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重婚的事实;
(二)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及当事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三)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施暴行为人具有过错及当事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四)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事实;
(五) 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恶习不改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改正的恶习;
(六)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并且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第六十三条 律师代理军人婚姻纠纷时,应依《
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举证证明:
(一)一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
(二)对方当事人非现役军人;
(三)现役军人方是否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第六十四条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可依据
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抗辩,可从以下方面举证证明:
(一)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内;
(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