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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律师可告知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提出请求。

  第十五条 律师可告知当事人,如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

  第十六条 律师可告知当事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七条 在当事人咨询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方面问题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非婚生子女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时,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律师需告知当事人,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对于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当事人,律师还应告知当事人: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一)房产情况;

  (二)存款情况;

  (三)工资收入情况;

  (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五)家具电器情况,贵重物品情况;

  (六)车辆拥有情况;

  (七)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八)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九)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十)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十一)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十二)其它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十三)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十四)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现房还是期房);

  (二)房产性质(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三)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四)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五)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六)房产证办理时间,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七)房产有无其它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到其它债权债务纠纷;

  (八)该房是否现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九)该房产内的户籍情况;

  (十)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十一)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二)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三)近期内存款帐户的交易记录;

  (四)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五)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了解工资收入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基本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包括提成、绩效、月末、季度、年终);

  (二)能够查证到上述收入的银行帐户;

  (三)工资收入由谁持有,归谁保管;

  (四)工资收入的详情对方是否知晓。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二)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三)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票大约市值;

  (四)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五)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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