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已经2009年8月15日省律协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
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接受咨询和案件的受理
第三章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第四章 立案
第五章 一审程序
第六章 二审程序
第七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 探望权
第九章 涉外案件的代理
第十章 非诉讼业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和指导江苏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升江苏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水平,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可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二条 定义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由离婚和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第三条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婚姻登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促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五)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离婚纠纷、同居纠纷、与离婚有关的财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及与此有关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诉讼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本指引未包含继承、收养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接受咨询和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八条 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分析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咨询婚姻家庭案件中,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是否符合法院立案条件,能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其它解决矛盾的方式。
第九条 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第十条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工作只限于法律事务,应当充分注意婚姻案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的特点,告知其自行考虑决定是否离婚,避免直接建议委托人离婚与否。
第十一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注意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属于《
婚姻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对可撤销婚姻,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在《
婚姻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如当事人对是否离婚产生争议,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法院将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男方当事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律师可告知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