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课时分类]根据律师参加各种渠道的培训内容,分别计入相应的培训内容。参加各级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折算律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课时。
第五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条 [培训师资]省律师协会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法学理论水平、讲课效果好和学员评价高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政府专业部门领导成立师资库,担任全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也可自行聘请培训教师,也可申请省律师协会师资库教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教材要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特点、律师形象树立和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律,着眼于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材体系]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对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教材体系具体为:
(一)全国律协统一编撰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列教材;
(二)省律师协会统一编撰的案例教学资料、电子资料和业务研究资料;
(三)适合作为培训教材的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费]律师继续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律师协会会费预算和律师事务所经费预算。随着会费和业务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经费的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培训基金]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创造条件建立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基金制度。
省律师协会按当年应收会费总额的12%计提;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应按留成部分不低于8%计提,根据培训的需要,不足部分可合理分摊;律师事务所应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或按《事务所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省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经费或基金,由教育培训委员会编制使用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督,并作为省律师协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省律师协会在律师继续教育经费计划的编制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扶持,帮助完成相关继续教育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