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培训方式]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需要可采取视频会议、巡回集中专题讲座、专题培训班、业务研讨会议、案例分析会等形式,也可通过网络、考察、自学、个别交流等方式。
第四章 课时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课时]执业律师每考核年度必需接受不低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接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以及律师形象礼仪教育不低于10课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接受政治理论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不低于8课时。
第十七条 [课时管理]省辖市级律师协会负责所在地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管理。省律师协会按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规定版本统一印发,全省执业律师人手一本,具体记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课时认定]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不同,对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省辖市律协组织的专题培训。按主办单位出具的培训课时证明计算;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的培训。按每半天1课时计算,但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三)参加各级律协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按会议通知的有效会议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四)撰写理论研讨文章。入选省辖市级、省级、省级以上单位业务交流或合法刊物公开出版发表的,每5000字折算2课时、4课时、6课时、8课时,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双倍计算课时;执业律师公开出版专著的,按每本20课时计算。但本款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20课时。
(五)讲课。执业律师受邀为执业律师、中高等学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按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六)参加学历教育。凭学校学籍证明,一个学期折算10课时。参加自学考试的,每通过一门凭相关证明折算4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20课时。
(七)参加各级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会议,按会议有效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八)参加全国、省、省辖市律师协会工作业务委员会活动,按活动有效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九)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具体由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确定,但本款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