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三)集中组织开展律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执业风险防范教育专题培训;
(四)负责向省律协提供年度专业性培训课题,协助省律协组织专业性高层次示范培训工作;
(五)协助省律师协会做好培训教材编撰、典型案例及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六)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指导、考核律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完成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律所职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者和组织者,根据所属律师协会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二)安排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检查督促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审核工作;
(四)负责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典型案件的整理编撰;
(五)负责日常政治理论学习、案例分析、业务研讨。
第十二条 [业委职责] 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根据本业务领域人才培养和业务发展需要,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培训计划的编制及相关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本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师资库的建立;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年度专业性培训主题的选择;
(四)协助做好本业务领域专业性主题培训的开展;
(五)负责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本业务领域典型案例的收集编著。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 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为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具体为:
(一)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四)律师执业技能;
(五)新颁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则、指引;
(六)律师形象礼仪;
(七)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八)有关律师业务发展和素质提高的其他知识。
第十四条 [培训渠道]执业律师可以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省辖市律协组织的专题培训,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参加各级律协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撰写理论研讨文章,讲课,参加学历教育,参加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会议,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活动,以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