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依法科学培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把握培训工作规律,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培训效力]律师继续教育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律师未依照本管理办法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需补足培训课时后方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领导监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接受全国律协统一领导,接受省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分级管理] 省律师协会统一领导本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省辖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七条 [管理机构]省律师协会和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省律师协会和有条件的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教育培训部门,承担律师继续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计划编制]各律师事务所应在年底前将本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上报所属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应在下年度第一个月内将本年度的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建议上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汇部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 [省会职责]省律师协会根据全国律协和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范;
(二)制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撰和审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资料,组织编写培训大纲;
(四)组建、评估、认证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和机构;
(五)组建、审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
(六)组织开展全省性律师继续教育专业性高层次示范培训;
(七)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主任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八)组织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宣传交流;
(九)指导、评估、考核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
(十)全国律协和省司法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市会职责] 省辖市级律师协会根据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