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过半数的委员意见决定;无法形成过半数的委员意见,由主任提请分管会长决定。重大问题应提请省律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按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根据需要,省律协分管秘书长、委员会主任、两名副主任、三名委员可以提议调整委员会活动计划,增加的活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律协秘书处按主任要求,将活动方案、材料提前告知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举行针对突发性事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及使用按《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全省律师继续教育,推进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全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促进全省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围绕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加强律师政治思想、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为江苏社会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 [培训原则]加强律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规划、部署和推进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二)坚持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律师培训工作的首位。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坚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建设。把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