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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2009-2012年工作规划》、《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及培训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如下情况,资格将按规定取消。

  1,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2,除主任外因工作需要在本省内调离原推荐地区执业;

  3,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因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并按活动要求提出了具体意见或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除外);

  4,两次不能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因资格取消,需要增补组成人员,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由分管副会长提出罢免案,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由主任提出罢免案,分管副会长决定。

  分管会长提出对委员主任罢免案的同时,推荐工作小组内的其他常务理事担任,并指定在常务理事会决定之前代理主任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也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三)提名副主任及委员人选;

  (四)对不称职的副主任及委员提出罢免议案;

  (五)领导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落实本委员会确定的任务,部署和检查各委员工作开展情况;

  (六)编制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并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副主任可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的职责:

  (一)负责联络、督促、指导所在地省辖市级律协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工作;

  (二)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对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并对会议议题和决议提出意见;

  (五)关心业内外信息,并及时向委员会通报;

  (六)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根据常务理事会要求和省律协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与省律协其它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或邀请其它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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