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及培训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发挥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的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与服务。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对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和实习律师培训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对省辖市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二)负责编制全省律师教育培训经费使用预算,管理使用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基金;
(三)负责协调省律师协会各业务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情况调研,协调省律师协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做好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建立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师资库建设,协调省辖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师资保障;
(六)负责举办全省性律师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七)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主任政治理论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
(八)负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教材资料的编制发放工作;
(九)负责联系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机构和基地建设;
(十)完成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撤销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由熟悉律师行业,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协调能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行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省辖市级律协提名,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初审。原则上一个地区保证1个名额。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名,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为顾问,协助委员会工作开展。
第九条 委员会的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因工作的延续性,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在新一届委员会组建之前,由省律协秘书处代行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