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不适用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律师。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不适用以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与聘用的专职律师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保障聘用人员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月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

  律师事务所对采用年薪制的专职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工资,年终结算,预发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对聘用人员,可以采用包括绩效提成制在内的各种适合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但应保障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收入。

  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核定律师绩效提成时,应考虑律师因执业所必需支出的合理成本开支,经与律师协商确定其工资性收入,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工资分配制度中加以明确。

  律师事务所按绩效提成分配方式支付律师绩效提成时,可以用书面方式约定绩效提成所包括的支付项目。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转所的律师在劳动合同约定未办结案件的绩效提成的结算方式,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确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区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地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给予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实行绩效提成制的律师因疾病休息无提成收入或提成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支付或补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