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8月15日省律协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江苏省律师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其聘用人员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可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聘用人员,包括除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兼职律师、实习律师以外的已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
本意见是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指导性规范之一,不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其聘用的行政辅助人员、律师助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