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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仲裁审理终结,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如因在审理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应对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予以说明,并附上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六章 结案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的代理人对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上述一裁终局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仲裁执行的,应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特别审查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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