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庭准备与审理
第四十七条 律师在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商或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开庭:
1、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
2、律师先后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通知的开庭审理活动;
3、律师签收劳动仲裁庭开庭通知书时距开庭时间不足5日;
4、其它劳动争议仲裁规则规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在庭审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或对方当事人希望庭外和解时,律师应考虑在符合当事人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积极促成调解或和解,缓解劳资关系。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开庭前,应做好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
第五十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后提出新的仲裁请求,或请求超出其在本案中的原请求范围,律师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或补充提出自己的仲裁反请求,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驳回其请求。
第五十一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同时应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持沟通,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认真审阅庭审笔录,如发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即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补正。
第五十三条 律师签收仲裁裁决书时应当即审阅,如有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时,律师应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补正。
第五十四条 对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劳动者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在终结裁决做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预先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若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律师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