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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律师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和书记员名单后,若发现仲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就对上述人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以及有无相应的证据支持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申请回避:

  1、是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四十一条 律师在正式开庭前,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寻找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撰写答辩提纲或准备代理词。

  第四十二条 如需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写成书面申请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参加或不参加出庭。律师应在开庭前提醒参加出庭的委托人和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并准时到庭。

  第四十四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前,律师应充分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核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事项,以便双方在庭审时相互配合。

  第四十五条 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决定调解,以及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第四十六条 涉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律师应根据需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排翻译人员或自行安排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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