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
16、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凭证,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律师应当收集间接证据通过相互印证,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特别注意。
第二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帮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律师认为证据需进行鉴定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根据授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依法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对证人的证言,律师应该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制作录音或书面证言,并要求其在书面证言上签字确认。无特殊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可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的时间、地点、内容、调查人的身份、被调查人的概况以及被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该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并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附目录,并附简要说明。
第二十九条 律师在准备证据或证据说明时,应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研究。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地方特性和全局统一性的特点,同时又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律师在进行法律研究时,不仅要认真寻找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各种有关规定,而且要尽力思考和理解这些规定的制订原则和意图。如果律师能够对形成这些规定的背景和原因有更深入的了解,则会给自己的代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