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2、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
3、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委托事项违法;
5、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构成解除条件的。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遵守有关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处理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立即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原件后当即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若向当事人收取原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制作证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经办律师共同签字附卷。
第三章 证据收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办律师应在授权范围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经办律师应将调查取证的内容、程序和目的以及相关费用告知当事人,需要当事人提供帮助的,应事先通知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如须调查自然人的个人资料,应持司法部门的专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调取。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教师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时通常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下列证据,以便进行调查或进行质证:
1、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
2、发放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或汇款凭证;
3、劳动手册及入职证明、社会保险金解缴凭证;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退书
5、辞职申请或辞职信;
6、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7、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
8、医院诊断证明;
9、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
10、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11、工伤认定书;
12、下岗或转岗通知;
13、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4、考勤记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