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或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合理条件;

  3、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4、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诉或被诉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5、审查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行裁决或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形,或是否需要申报工伤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有对以下情况向委托人详细告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机构不收费、法院的收费标准;

  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委托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5、委托人若是被诉人,应了解其是否有反申请的情况,如有并需要提出反申请时,应告知其在仲裁期限内提出;

  6、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适当的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

  1、有特别代理权限的, 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的予以约定;

  2、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