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已经2009年8月15日省律协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江苏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三章 证据收集与整理
第四章 立案与举证
第五章 开庭准备与审理
第六章 结案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业务,主要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劳动者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引发争执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任何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在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过程中,当发现本指引的内容与自己所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四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 经办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意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繁琐特性,接待工作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激化劳资关系的言辞。
第六条 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