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其他相关工作的管理。要强化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特别对长期不回律师事务所、业务情况不明的律师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和真空人员;要加强对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辩护代理有不良倾向和错误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指导,要建立档案库,通过定期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对这些律师的正面教育引导,尽量促其思想转化;要严格执业纪律,对于在辩护代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在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用身份便利,损害企业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工作,严把信息发布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对各自主管、主办的网站、刊物要加强管理、监督,指导其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四、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保障水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针对弱势群体,律师法律服务要大胆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提高律师法律服务保障水平的各项措施。
(一)减免律师服务收费,确保弱势群体请得起律师。对于农民工、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及其他弱势群体,律师要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支付律师费用有一定困难的弱势群体及破产企业,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50%收取,但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此争揽业务或开展其他不正当竞争活动。
(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援助水平。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法律援助条件的审查条件,缩短审核时间,尽量做到应援尽援。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择优选取法律援助律师,加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跟踪指导和事后的检查反馈,加大对办理法律援助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真正受惠于民。
(三)组织、鼓励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省厅下发的《律师参与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采取各种激励措施,组织、鼓励和指导律师参与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大胆探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发挥律师的职业专长,探索建立律师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