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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工[2009]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493元、1194元、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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