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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9]2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得到了长足的健康的发展,新办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我市组织开展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的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但近一阶段,个别团体机构在未取得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资质和未得到行政部门授权的前提下,擅自组织开展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和议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组织开展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原则开展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目前,从国家、省和苏州市层面上看,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相关问题已经进入法律法规规章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要“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省厅苏劳社就[2007]30号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名、初审和组织考试。”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是业已明确的政策法规口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组织开展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
  二、严格按照培训考核程序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今年1月,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工商部门联合出台的《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苏劳社就〔2009〕4号)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名、初审和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考核合格证’ ”。 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的这一规定,正是根据国家、省政策精神,为保证培训考核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而制定的基本程序。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均是国家级考试考核,具有相当严格、规范的工作体系和运作方式;与其并列的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理应需要规范化、制度化的考试考核体系和模式。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统一组织开展各地的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从发文、具体组织落实到开展培训,使培训考核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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