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0]10号)
高新区(虎丘)、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原《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高新(虎丘)区和3个城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按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 每人每月不足420元的,调整至420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