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创建合力。要充分调动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创建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创建主力军作用;要加强与城管、卫生、农业、商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支持,建立起以各级文明办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和市场协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创建合力,确保文明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创建活动有序推进。
四、推荐、认定程序
根据工作部署,近期省文明办、省工商局将结合2007-2009年度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推出一批近年来创建工作扎实、市场诚信度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江苏省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先进单位”,简称为“江苏省文明单位(市场或集市)”,在原三星级以上文明诚信市场基础上,苏州市文明办、苏州工商局联合评选出“苏州市创建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先进单位”,具体推荐程序为:
(一)自评申报(8月20日前)。市场开办者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照《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标准、条件的,向县级文明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先进单位”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2、3。申报“江苏省文明单位(市场或集市)”的,自评和复评分应达到90分以上(苏州为15个名额),申报“苏州市创建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先进单位”的,自评和复评分应达到80分以上。
(二)测评推荐(8月30日前)。市(县)级文明办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应及时组织审核、测评。在审核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择优向上级推荐。
(三)考核认定(9月15日前)。对各地推荐的“苏州市创建诚信市场(文明集市)先进单位”,市文明办、苏州工商局将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采用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按统一创建标准,进行考核测评(或复核)、验收、认定;“江苏省文明单位(市场或集市)”由苏州市文明办、苏州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向省文明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文明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抽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推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