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便于统筹安排,使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发挥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见附表一)。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报送范围:自2007年至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目前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表二)。
(二)报送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发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由现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