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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核办:

  现将《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坚持“以培训促安全,先培训后上岗,统一管理,考培分离”的原则。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市安监局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标准、要求,取得培训资质,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工作时,要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落实培训备案制度,在每期培训班(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开班前三天,向市安监局考核办备案,每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要将培训学员汇总表存档管理。

  三、安全培训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学时和教学内容,要不断改进培训手段,改善培训的软硬件条件,保证培训质量;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及学员档案,每期培训报名结束后,将参加人员的报名登记表存档。各培训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监局考核办,并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向市安监局报告全年培训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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