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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催缴出资专项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催缴出资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局:

  为进一步强化苏州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工作,确保行政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率,保证利用外资的实际质量,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催缴出资专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0年9月至12月底。

  二、催缴出资对象

  1.重点催缴对象:超过法定出资期限(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为3年,2006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为2年,其中投资性公司为5年)而未缴纳或未缴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届满而未缴纳或未缴足15%的外商投资企业。

  2.提示催缴对象:符合国家总局、省局扶持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出资期限届满日期在2008年7月1日以后,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金融危机影响、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作提示性催缴,并要求企业出具出资计划书。

  三、工作方法及步骤

  第一阶段:查询梳理阶段(9月20日之前)。由登记机关利用登记管理软件、工作台帐等筛选出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名单、违约缴纳出资的股东、欠缴出资数额、欠缴出资的时间等信息,由登记机关(也可下发给基层工商分局)制订催缴计划,明确对象和内容。

  第二阶段:指导培训阶段(9月20--10月20日)。登记机关根据梳理核实情况,在发放催缴通知书的同时,对长期无故逾期出资的企业实施上门指导与沟通,限期改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同时,组织重点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其中之一即可)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法规知识专题培训。

  第三阶段:行政处理阶段(11月20日--12月20日)。根据前两个阶段的实际情况,由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主要程序和措施应严格按照苏州局苏工商〔2009〕3号文件《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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