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薪〔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