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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年检合格的《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夫妻双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 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保养)协议书。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区(县)认定。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家庭零就业、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

  (四)因其他原因退出的。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撤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或撤销手续。注销或撤销相应加盖注销(撤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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