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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9〕1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5号),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老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现就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中的人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起登记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分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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