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测评分。满分为100分。由局领导、承担目标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及区县劳动保障局局长,根据各区县一年来完成目标情况、对全市的贡献率,以及作风建设、基础建设等整体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打分。
五、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目标考核任务的相关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综合工资处,负责考核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六、考核程序
按自评、申报、测评、汇总、审定、通报等六个程序进行考核。
(一)自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照市下达的目标分解、考核标准和开拓创新、争先进位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二)申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市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报自评结果、开拓创新项目和争先进位情况。
(三)测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拓创新”项目、“综合测评”项目,制表印发局领导、承担目标的相关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区县劳动保障局局长测评打分。
(四)汇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统计汇总,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五)审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提出评分和表彰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六)通报。依据局党组会研究结果,以局文件形式,向各区县通报考核和表彰情况。
七、表彰
(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劳动保障工作优胜单位”两个层次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表彰授牌。
(二)在上级单位组织的评先活动中,对受表彰的先进区县劳动保障局予以优先推荐。
八、其他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局党组会研究确认,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2.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虚报、瞒报工作完成情况的。
(二)未列入考核目标的年度重要工作任务结束后即行总结表彰,不再并入年终目标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