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的意见
(宁劳社医〔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妥善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因原所在单位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影响其医疗待遇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因缴费困难中断或未足额缴费的,该单位退休(职)人员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按时足额划帐。该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严格按照《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实施前单位欠费期间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