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苏财办字〔2009〕63号 2009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保密管理,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机关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及离岗未满三年(退休、调离、辞职)的干部、工勤人员。
第四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第五条 签订保密承诺书之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以《保密告知书》的形式予以通告,作为签订保密承诺时必须重点对照的行为规范与承诺内容;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要求熟悉保密承诺内容,知道违规和泄密应当承担的法纪责任,并能够按照所承诺的内容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保密告知书》应当根据省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保密承诺书依据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保密承诺书样本制作,局保密领导小组在组织签订时可结合岗位特点,补充相关内容。
第七条 签订《保密承诺书》必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得代签;《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除本人留存一份外,保密领导小组和人教处各存一份备案,长期保存;局主要领导的《保密承诺书》还需要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保密局)备案。
新进入局人员每年由局保密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履行签订保密承诺书的相关手续。
临时聘用或借调人员应当于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离岗人员应当于离岗前签订相应的保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