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劳社农管〔20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八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
1.保障金按调整前的月保障金标准的10%增发(见角进元)。
2.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
(二)增发部分人员保障金
符合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年满85周岁及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保障金增发标准分别由15元、30元调整至30元、60元。保障金从符合条件之月起增调。
二、调整时间:
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增发调整表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费调整表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
年龄段
| 档次
| 缴费标准(元)
| 保障金(元/月)
|
原标准
| 现标准
|
第二、三年龄段
| 一
| 37600
| 330
| 363
|
二
| 40600
| 374
| 412
|
三
| 44600
| 418
| 460
|
四
| 48600
| 462
| 509
|
五
| 52600
| 506
| 557
|
第四年龄段
| 一
| 37600
| 330
| 363
|
二
| 42600
| 352
| 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