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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劳社农管〔20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八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

  1.保障金按调整前的月保障金标准的10%增发(见角进元)。

  2.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

  (二)增发部分人员保障金

  符合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年满85周岁及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保障金增发标准分别由15元、30元调整至30元、60元。保障金从符合条件之月起增调。

  二、调整时间:

  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增发调整表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费调整表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

年龄段

档次

缴费标准(元)

保障金(元/月)

原标准

现标准

第二、三年龄段

37600

330

363

40600

374

412

44600

418

460

48600

462

509

52600

506

557

第四年龄段

37600

330

363

42600

352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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