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细则》
(宁劳社失管综[2009]15号)
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宁劳社失管〔2009〕2号、宁财社[2009]688号)的规定,现就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其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包括在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指在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五年。
二、标准和期限
(一)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低于现行最低发放标准的,按现行发放标准执行,即市区及江宁区按518元/月的标准确定,其他区县按430元/月的标准确定。
(二)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首次申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从经办机构审核后的当月计发。对审核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参加失业保险的,从次月计发。
三、申请和核发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提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