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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宁劳社就〔2009〕11号)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切实加强境外人员在我市的就业管理,更好地开展跟踪服务,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函(L)[2009]30号)精神,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9月11日至10月30日开展全市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登记的对象

  来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2008年8月31日前办理就业证人员)及其聘用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入境就业人员办理了就业登记备案和《就业证》,是否按规定为就业证到期和终止聘用关系的入境就业人员办理了延期、终止手续。

  (二)、入境人员就业证有无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等情况;入境就业人员所任职务和就业单位有无擅自变动情况。

  (三)入境就业人员有无从事非本单位岗位工作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申报阶段(2009年9月11日----2009年9月30日)

  有关用人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单位指定专人携带境外人员《就业证》和劳动合同(任命书)、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

  (二)审核抽查阶段(2009年10月09日- 2009年10月30日)

  集中受理审核材料。未按规定办理就业证和发生变更或延期情况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截至2009年10月30日,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其《就业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市劳动保障局对属于年检、登记对象的有关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抽查。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年检、登记或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补办,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或《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王丹彦、唐世艳

  电话:025-86590853     传 真:025-86590911

  附:外国人员、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年检登记表

  二ОО九年九月八日

  附:外国人员、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年检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地区)

职务

是否办理

《就业证》

就业证号

就业证

起止日期

居住期限

(签注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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