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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十五条 由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理论、技能考务过程资料由市鉴定中心委托考点保存,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资料(含业绩评审评分表和论文答辩评分表)由市鉴定中心保存,以上资料保存1年。
  第六十六条 全市统一鉴定考务资料由市鉴定中心负责收集归档,包括鉴定公告、考前会议记录、报名人数、补考人员登记表、考场安排表、试卷交接单、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阅过的试卷等保存期为1年;各职业、等级空白试卷保存两份,保存期为1年。计算机考试系统资料保存期为1年。
  第六十七条 全国、全省、全市统考考生个人申报资料由各考试报名点保存,保存期为1年。
  第六十八条 各级鉴定指导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过程中应保存的资料包括:鉴定所提交的鉴定申请表、申报人员花名册、鉴定任务通知书(上联)、考评员派遣单(上联)、考评员履职情况反馈表、考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试题申请单或试卷送审表、试卷交接记录及试卷清样(电子文件)等,以上资料保存1年。
  第六十九条 鉴定所应做好下列日常鉴定考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包括:个人或集体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鉴定申请表、申报人员花名册、鉴定方案或考场安排表、鉴定任务通知书(下联)、考前设施设备检查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试卷清样(全套试题)、阅过的试卷和考核记录表、证书签收登记表等,以上资料保存1年;考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为半年。
  第七十条 各级鉴定指导机构及鉴定所应对考务管理系统中的鉴定发证名册、统计数据进行备份,长期保存。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退还申请鉴定人员所交鉴定费用,给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鉴定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鉴定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鉴定的。
  第七十二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提请发证机关取消其鉴定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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